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56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尚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嘉薇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千五百元(四千五百元加上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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