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帥賢 訴訟代理人 陳勇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豪門彩色印刷事業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98年7月20日│42,000元│ZU0000000││││份有限公司│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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