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2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被上訴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吳青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