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刑法第53條所明定。故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判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二、被告為如附表編號1、2、6所示之行為後,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參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查刑法第51條第5款亦經修正公布,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雖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執更字第94號執行完畢,惟因附表示之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依首揭說明意旨,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贓物│偽證│├───────────┼──────────┼──────────┼──────────┤│宣告刑│原宣告有期徒刑4月│原宣告有期徒刑3月│原宣告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15│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日││├───────────┼──────────┼──────────┼──────────┤│犯罪日期│94.08.04│94.08.04│95.09.20至95.10.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955號│24955號│2495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552號│97年度訴字第3552號│98年度訴字第3552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22│95.12.22│95.12.22│├─┼─────────┼──────────┼──────────┼──────────┤│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462號│96年度上訴字第462號│96年度上訴字第4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2.07│96.02.07│96.03.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第94號(編號1至5號已│第94號(已執畢)│3855號│││定刑6月、已執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詐欺│竊盜││││││├───────────┼──────────┼──────────┼──────────┤│宣告刑│原宣告有期徒刑3月│原宣告有期徒刑2月│原宣告有期徒刑1年6│││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15│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月│││日││已減為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5.07.20│95.07.20│94年3月起至6月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4791號│24791號│2903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98年度上訴字第2298號││實├─────────┼──────────┼──────────┼──────────┤│審│判決日期│96.09.19│96.09.19│99.02.1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98年度上訴字第22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08│96.09.19│99.02.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94號(已執畢)│第94號(已執畢)│第94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