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甲○○○即原告被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6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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