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 王麗娟 相對人 林維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萬元後,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08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併入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540號清償票款事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原本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630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34145號囑託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助字第540號執行在案,然嗣後雙方達成調解,相對人撤回上開執行程序而終結。惟相對人又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6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7081號執行在案(併入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540號清償票款事件)。然相對人聲請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6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所執之支票,聲請人之背書乃遭案外人所偽造,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3493號審理中,故上開支票債權既不存在,則上開抵押權亦不存在,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9號受理在案等語。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08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併入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540號清償票款事件)。
三、查相對人原本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630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34145號囑託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助字第540號執行在案,然嗣後相對人撤回上開執行程序而終結;相對人又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6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金額為200萬元,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7081號執行在案(併入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540號清償票款事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聲請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6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所執之支票乃遭偽造,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3493號審理中,另主張上開抵押權不存在,現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9號受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該等事件之卷宗查明屬實。又聲請人雖為相對人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然實際上有無債權之存在、金額為何等節,尚須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9號調查審理,可知,本件符合首開規定之「必要性」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為準(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4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相對人於停止執行期間內所可能受到之損害,應為其債權未能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害額。又參諸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規定,通常程序審判事件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之審理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得據以推估停止執行期間即相對人債權延後受償之期間。再以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26,662元(相對人聲請之債權額為200萬元,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鑑定後之價值僅123,058元,故計算式為123058×5%×〔4+4/12〕=26662,角以下捨去)。復慮及交易風險、市場波動及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其他可能所受之損害等情形,爰酌定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為4萬元。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鷹平┌───────────────────────────────────────────────────┐│附表(土地):│├──┬─────────────────────┬──┬──┬────┬─────┬─────────┤││土地坐落│使用│使用│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編號├───┬────┬───┬───┬────┤│地類├────┤範圍│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區│別│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622│風景│農牧│6,836.55│10分之1│王麗娟(10分之1)│││││││-0000│區│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