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吳文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6月8日,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6年6月8日之前,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之罪所處之刑,雖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1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惟因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仍得與附表編號6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且有前揭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3日│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658號│偵字第5658號│偵字第565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2號│2號│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2號│2號│2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8日│106年6月8日│106年6月8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備註│執字第9116號│執字第9116號│執字第9116號││├────────┴────────┴────────┤││1.編號1-3經經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2.編號1-5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6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768號│毒偵字第6768號│毒偵字第326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654號│654號│15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25日│106年8月25日│106年12月1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654號│654號│1570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18日│106年9月18日│107年1月15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備註│執字第14689號│執字第14689號│執字第3460號││├────────┴────────┤│││1.編號4-5經本院106年度審訴字6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2.編號1-5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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