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勞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原告  許雅玲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
被上訴人即被告  盧靖中喬叔叔 文理補習班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
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
10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靖中即喬叔叔文理補
習班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7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2
8元,折算二分之一為34014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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