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調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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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調字第三○三號
原 告 謝新塭
被 告 吳谷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租賃契約已終止,訴請被告返還租賃物
,並請求被告給付欠租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因兩造所
簽訂之租賃契約書第拾條明文合意以原告所在地即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