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37號聲請人 黃雅琴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2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被指定為被繼承人 詹日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為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有聲請閱卷之必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職權調閱99年度司財管第10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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