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陳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葉榮波 │竹南信用合作社│99年4月20日│62,300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