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號
聲請人 蔡澤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九六 、囍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定類別應更正為『民事裁定』,理由一及二支付命令應更正為『本票裁定』,理由四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