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調偵字第54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後段之通姦與相姦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欽賢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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