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二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李克強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