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0號,中華民國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七月二十一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黃金富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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