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顏武男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廿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劉秀君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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