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31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3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戊○○
丁○○丙○○右當事人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侯東昇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林玉卿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