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3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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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3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戊○○
丁○○丙○○右當事人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侯東昇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