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9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俸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一號
原告甲○○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燕嬌
丙○○右當事人間因俸給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侯東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江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