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15號
原   告  葉堂根
訴訟代理人  葉鄭秋麗
被   告  劉曜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訂於100年5月16日上午9時30分履勘現場,兩造均應到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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