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簡字第2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呂耀能
訴訟代理人  陳志柔
被   告  吳依燕
被   告  吳木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
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依燕、吳木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借據契約書影本5份、撥款通知書影本9份、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表1份、利率變動表3份及教育部92年8月4日台高四字第
0920115731號函各乙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
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
1項。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詹書瑋
附表一:
┌──┬─────┬─────┬────────┬────────┐
│編號│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違約金│
├──┼─────┼─────┼────────┼────────┤
│1│26,000元│2,527元│自99年2月1日起至│自99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清償日止,逾期在│
││││百分之5.196計算│6個月以內者按左│
││││之利息。│列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
│2│26,000元│26,000元│自99年2月1日起至│自99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清償日止,逾期在│
││││百分之5.196計算│6個月以內者按左│
││││之利息。│列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
│3│26,000元│26,000元│自99年2月1日起至│自99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清償日止,逾期在│
││││百分之5.196計算│6個月以內者按左│
││││之利息。│列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
│4│26,000元│26,000元│自99年2月1日起至│自99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清償日止,逾期在│
││││百分之1.55計算之│6個月以內者按左│
││││利息。│列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
│5│26,000元│26,000元│自99年2月1日起至│自99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清償日止,逾期在│
││││百分之1.55計算之│6個月以內者按左│
││││利息。│列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
│合計│156,000元│106,524元│││
└──┴─────┴─────┴────────┴────────┘
附表二:
┌──┬─────┬─────┬────────┬────────┐
│編號│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違約金│
├──┼─────┼─────┼────────┼────────┤
│1│47,780元│47,780元│自99年2月1日起至│自99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清償日止,逾期在│
││││百分之2.4計算之│6個月以內者按左│
││││利息。│列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
│2│44,780元│44,780元│自99年2月1日起至│自99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清償日止,逾期在│
││││百分之2.4計算之│6個月以內者按左│
││││利息。│列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
│3│44,780元│44,780元│自99年2月1日起至│自99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清償日止,逾期在│
││││百分之2.4計算之│6個月以內者按左│
││││利息。│列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
│4│44,780元│44,780元│自99年2月1日起至│自99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清償日止,逾期在│
││││百分之2.4計算之│6個月以內者按左│
││││利息。│列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
│5│44,780元│44,780元│自99年2月1日起至│自99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清償日止,逾期在│
││││百分之2.4計算之│6個月以內者按左│
││││利息。│列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
│6│44,780元│44,780元│自99年2月1日起至│自99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清償日止,逾期在│
││││百分之2.4計算之│6個月以內者按左│
││││利息。│列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
│7│44,780元│44,780元│自99年2月1日起至│自99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清償日止,逾期在│
││││百分之2.4計算之│6個月以內者按左│
││││利息。│列利率百分之10計│
│││││算之利息,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
│總計│316,460元│316,4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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