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其燈
相 對 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補繳,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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