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再審被告臺中看守所、 劉奕順 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100年度國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