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668號
原   告 翔揚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黃益茂」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堯
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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