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89年度投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投簡字第180號
原   告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阡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
被   告  李長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60號民事事
件所審理兩造本票債權原因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民事訴訟
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89年11月6日裁定,命在前開民
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訴訟案件,業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2月19日辯
論終結,於97年2月29日判決並確定在案,有該院95年度建
上更㈠字第12號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則本件已無停止訴
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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