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695號
原 告 真善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業貿實業有限公司
4室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