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695號
原   告 真善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業貿實業有限公司
            4室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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