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6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6250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以影印之第一審判決書提
出於本院,並未以書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有其簽名或蓋章,其上訴顯不合
程式。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97年1月25日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即桃園縣政
府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下稱觀音分駐所),上訴人並已於同
年月30日領取,業已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及觀音分駐所
司法文書登記簿影本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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