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何舜評右列被告因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何舜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何舜評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甲○○於判決確定後,經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