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九六七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乙○○右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第一順位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親)業已於法定期間依法拋棄繼承(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七六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手足,係屬第三順序繼承人,於九十三年五月底受前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通知,茲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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