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四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O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