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五一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六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叁佰肆拾元││├────────┼─────────────┼──────────────┤│合計│肆萬伍仟叁佰肆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