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右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