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二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右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屢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應已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上開原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劉兆菊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