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六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含包裝重伍點捌玖公克、淨重叁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凌晨二時許,在臺中縣○○鄉○○路復光六巷一八七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O九號)。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一包(含包裝重五.八九公克、淨重三.二六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含包裝重五.八九公克、淨重三.二六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