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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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傅富泉

送達代收人 林順 喜住屏東縣○○鎮○○路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上訴人即被告傅富泉請求到庭陳述,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

法官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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