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一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竝翊企業社即 夏念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B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黃齡玉~B法官洪榮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