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貳佰貳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一審郵費應更正為新臺幣叁佰柒拾玖元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F0~T40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八千四百元│├─────────┼──────────┤│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三百元│├─────────┼──────────┤│一審郵費│三百七十九元│├─────────┼──────────┤│本件程序費│一百零二元│├─────────┼──────────┤│合計│九千二百二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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