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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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71號上訴人 賴元寶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張素珍 、 楊玉梅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66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