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71號上訴人 賴元寶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張素珍楊玉梅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66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均謙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