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32號原告 廖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振建設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