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5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同沅 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9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6,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94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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