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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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60號原告加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瑞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聶定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9,73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76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