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55號原告台鈺機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恆辰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詩良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75,500元,應繳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