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五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庚○○被告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住
主文本件應由戊○○、丁○○為被告 郭楚義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雖據原告提出書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送達被告丁○○,惟被告丁○○以未收到裁定為由,提出異議云云,雖無理由,仍再以裁定為之。
二、經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被告郭楚義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死亡,被告戊○○、丁○○為繼承人。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被告丙○○、己○○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黃義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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