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0二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陳威成 原名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