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簡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五О七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瑞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玖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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