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一四О號
上 訴 人 丙○○○○有限公司
兼右法定 丁○○
代 理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一萬三千九百零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二萬一千一百零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