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小字第三二三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個月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首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