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簡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八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一八六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鐵
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