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五О七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周許順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玖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