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上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99年5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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