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司中調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歸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聲請調解之金額並補正聲請
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及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有文書
為證據者,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
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
出其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第240條之3、第405條、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頂讓餐廳,相對人未將
原本登記餐廳名下之汽車交付予聲請人,且相對人持續占有
使用該車輛致有違規罰單及燃料稅及牌照稅等費用,相對人
均不願負擔,為此,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歸還車輛
並給付其使用系爭車輛期間之罰單、燃料稅及牌照稅等費用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內
載明系爭車輛之價值及相對人欠繳罰單、燃料稅及牌照稅等
費用若干,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計算聲請人
應繳交之聲請費用。另聲請人並未提出其向相對人頂讓餐廳
、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及欠繳罰單、燃料稅及牌照稅等相關
證明文件,故其請求是否有據,顯有疑義。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車輛之價值並補正相關證明文
件,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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